清償信用卡消費款113年度旗補字第16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6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詹孝宏(原名:詹佳
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1,479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113年度旗補字第16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詹孝宏(原名:詹佳
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1,479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