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旗小調字第2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小調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邱京德
相 對 人 阮定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鄉○○路○○巷00○0號,有本院依
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114年度旗小調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邱京德
相 對 人 阮定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鄉○○路○○巷00○0號,有本院依
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