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旗小字第15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小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俊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
31日114年度旗小字第1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91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