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114年度旗補字第11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補字第118號
原 告 鍾易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宏元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