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旗補字第16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補字第163號
原 告 盧慈香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金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73元【計算
式:請求給付之數額110,000元+於起訴前從114年8月18日至起訴
前一日114年9月29日,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2,073.42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
114年度旗補字第163號
原 告 盧慈香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金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73元【計算
式:請求給付之數額110,000元+於起訴前從114年8月18日至起訴
前一日114年9月29日,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2,073.42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