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5年度旗小字第1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旗小字第18號
原 告 劉業琼

訴訟代理人 劉欽明

被 告 黃榮富
訴訟代理人 林良諺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8,75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
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