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5年度旗小字第3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旗小字第3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 告 徐瓊靖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
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