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5年度旗補字第1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旗補字第12號
原 告 民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寶珠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榮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57元【計算式
:請求給付之數額33,000元+於起訴前從114年8月31日至起訴前
一日114年11月25日,按週年利率2%計算之利息157.32元,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