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5年度旗補字第1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旗補字第1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進銘(原名:張勁銘)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
6,602元,應繳裁判費6,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
115年度旗補字第1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進銘(原名:張勁銘)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
6,602元,應繳裁判費6,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