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115年度旗補字第2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旗補字第2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藍玉峯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傢揚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659元
【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75,531元+於起訴前從114年9月10日
至起訴前一日115年1月20日,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4,128.3
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
115年度旗補字第2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藍玉峯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傢揚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659元
【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75,531元+於起訴前從114年9月10日
至起訴前一日115年1月20日,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4,128.3
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