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115年度旗補字第4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旗補字第42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駿華(原名:徐
秀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6,449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59,584元+其中51
,554元於起訴前從102年7月28日至起訴前一日115年2月4日,按
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96,865.0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繳裁判費2,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
115年度旗補字第42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駿華(原名:徐
秀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6,449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59,584元+其中51
,554元於起訴前從102年7月28日至起訴前一日115年2月4日,按
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96,865.0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繳裁判費2,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