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2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24號
原 告 蕭美英



葉峻銘



葉秉庸




葉庭瑀



被 告 王光耀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9年度交訴字第76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交訴字第76號刑
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
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
被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陳俞璇
                  法 官 白覲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