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0年度附民字第20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0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衍新
送達代收人 黃玄如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律師
被 告 莊博智


陳志德


陳志尚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0年度易字第1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被告陳志德雖於本院刑事案件中,因通緝而尚未受判決,惟
原告既主張被告陳志德係與被告莊博智、陳志尚共同侵害其
權利之人,且被告莊博智、陳志尚亦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
則依原告之主張,被告陳志德亦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
」,當得隨被告莊博智、陳志尚之事件一同移送本院民事庭
審理,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