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1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許如綺

被 告 李富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刑事案號:111年度交訴字第72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陳俞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