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1年度原侵附民字第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侵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AV000-A109238(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AV000-A109238C(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徐萍萍律師
蔡晉祐律師
蔡祥銘律師
被 告 朱振龍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1年度原侵訴字第1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朱振龍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AV000-
A109238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
,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許博鈞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