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1年度審交易字第68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交易字第6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世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
9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黃世杰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11年6月
27日提起公訴,於同年7月22日繫屬於本院,嗣被告於同年9
月17日死亡,有起訴書、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7月26日
橋檢和黃111偵8972字第1119031031號函上本院收文日期章
戳印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
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8972號
  被   告 黃世杰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市○○路0段000巷00號
居高雄市○○區○○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世杰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民國110年8月1日縮
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11年6月10日22時許,
在高雄市○○區○○巷0號住處內飲用米酒後,明知酒後不能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年月11日14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行駛。嗣於同日15時11分許,行
經高雄市○○區○○巷000○0號前,因行車不穩而為警攔查,發
現其散發酒氣,經以酒精測試器檢測酒精濃度,於同日15時
15分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而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世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於上開時、地,酒後騎乘機車為警查獲之事實。 2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杉林分駐所酒精測試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證明被告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55毫克,核達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所定之每公升0.25毫克之處罰標準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又其前受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有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109年度投交簡字第175號刑事判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各1份附卷可憑,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檢 察 官 王柏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蘇匯茹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
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
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