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10122、16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陳建龍被訴不能安全駕駛罪、肇事逃逸罪部分,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建龍涉犯不能安全駕駛罪、肇事逃逸案件,經檢
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本院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涉犯過失傷害部分,
另為不受理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