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7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德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 111年度偵字第7846號) ,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
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
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
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高德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茲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
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