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等111年度訴字第30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純全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25
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丙○○明知丁○○於民國110年7月15日9時11分許,駕駛車
號000-0000自小貨車(下稱本案貨車)進入楠梓區○○街時
,被告當時正在騎樓,並不在馬路上,竟意圖使他人受刑
事處分,基於誣告之犯意,於同日16時32分許,在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向承辦警員誣指:「當
時丁○○開大貨車逆向速度很快,我當時感到背面有危險就
閃,才發現是丁○○開的,他想要把我撞傷,這就是殺人未
遂」云云等不實事項,誣告丁○○殺人未遂榮(所涉殺人未
遂罪嫌,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
第13014號為不起訴處分)。
  ㈡被告於111年3月4日12時30分許到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第六
偵查庭言詞申告時,因不滿檢察事務官甲○○之受理方式,
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於同日下午15時13分許,對正
在依法執行受理申告職務之甲○○稱:「你有神經病,你去
看醫生好不好」、「胖子,你聽我講完」等言語,當場侮
辱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另於同日15時20分許,再基於
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對正在依法執行受理申告職務之甲○○
稱:「所以我說你沒資格做事務官嘛,你看」、「胖子,
你到底怎樣」等言語,當場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嫌、第140條之侮
辱公務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證據,係指足
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
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苟積極證據
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及30
年上字第816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有誣告、侮辱公務員之犯行,無非係以被
告之供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加昌派出所警詢筆錄、臺灣橋
頭地方檢察署偵訊筆錄、勘驗筆錄、路口監視器影像截圖照
片、影像光碟、偵查庭訊光碟與譯文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
告堅決否認有何誣告、侮辱公務員犯行,辯稱:我是被誣告
的,我難道沒有權力去告那個犯罪累累的殺人魔;姓余的把
原告被害人變成被誣告,他可以折磨的對象的話,我就不會
被折磨的那麼痛苦,他那天如果可以正常作業的話,我其實
最晚3個小時就ok了,結果他折磨我好幾個小時等語(訴字
卷第94頁)。
四、經查:
  ㈠丁○○於110年7月15日9時11分許,有駕駛上開小貨車進入高雄市楠梓區○○街,當時被告有在現場,被告於同日16時32分許,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向承辦警員指述:「當時丁○○開大貨車逆向速度很快,我當時感到背面有危險就閃,才發現是丁○○開的,他想要把我撞傷,這就是殺人未遂」等語;被告於111年3月4日12時30分許到橋頭地檢署第六偵查庭言詞申告時,因不滿檢查事務官甲○○之受理方式,於同日下午15時13分許,對甲○○稱:「你有神經病,你去看醫生好不好」、「胖子,你聽我講完」等語,另於111年3月4日15時20分許,對甲○○稱:「所以我說你沒資格做事務官嘛,你看」、「胖子,你到底怎樣」等語等事實,為被告所坦承不諱(訴字卷第29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加昌派出所警詢筆錄、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訊筆錄及勘驗筆錄、路口監視器影像截圖照片、譯文、本院勘驗筆錄等件可佐(警卷第6至7頁,他字卷第35至36頁,偵一卷第32頁,訴字卷第29至45、49至59頁),是此部分事實已堪先予認定。
  ㈡起訴書犯罪事實㈠部分
   ⒈按刑法誣告罪,所稱「虛構事實」,係指明知無此事實
而故意捏造;若因出於誤信、誤解、誤認,或懷疑有此
事實,或誇大其詞,或作為其訟爭上之攻擊、防禦方法
,或目的在求判明是非曲直者,均不得謂為誣告。申言
之,倘所申告之事實,並非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或尚非
全然無因,只因所訴事實,不能積極證明為虛偽,或因
證據不充分,致被控告之人不受追訴處罰,仍不得遽行
反坐,以誣告論擬(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840號
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本院勘驗道路監視器畫面如附表編號1所示,可見當時
丁○○確實有逆向駕車行駛經過被告住宅前方之行為,且
被告當時站在自家住宅前馬路上,影片中雖未見被告有
明顯閃躲動作,且丁○○將本案貨車停放後,被告又持續
進出自家住宅騎樓與馬路上整理花木,然依上開現場客
觀情事,被告認丁○○之違規駕駛行為致本案貨車相當靠
近其個人身體,因而感受不安,認為丁○○駕車行為有造
成其生命危險之想法,進而提起殺人未遂告訴,尚非全
然無因,其主張受害事實並非全然憑空虛捏,縱使被告
有誇大其詞,向警員告知案發當時「感到背面有危險就
閃」顯然與客觀事實不符之情節,其提告之目的應在求
判明是非曲直,欲查明丁○○究竟有無殺人未遂,則被告
主觀上是否有誣告之故意,並非無疑,尚難逕以誣告罪
相繩。
  ㈢起訴書犯罪事實㈡部分
   ⒈公然侮辱罪之「侮辱」,係未指明具體事實,而以言語
、文字或舉動為抽象謾罵嘲弄或者輕蔑他人人格之行為
。行為人所為,客觀上縱屬侮辱之言行,然是否構成該
罪,仍須探究其主觀上是否本於公然侮辱之意而為,不
能僅因行為人之客觀言行不夠文雅、高尚,即認定其有
公然侮辱之犯意。蓋人類本不可能永遠以和善、肯定、
鼓勵、讚美之方式與人相處。遇有衝突之際,或可能本
公然侮辱之意,或可能本嗆聲、諷刺、否定他人之意,
而為上開客觀言行,此即俗話中所謂「相罵無好話」。
至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公然侮辱之犯意,須還原
事件之脈絡及過程,並兼顧各種情狀(如雙方之年齡、
教育程度、職業、關係,或行為地的方言、用詞習慣等
)後,綜合以為認定,方屬妥適而不偏倚(最高法院11
0年度台上字第49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而按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須行為人於公
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
畫侮謾辱罵、嘲笑公務員,或出於貶損公務員評價之意
思,而有輕蔑公務員人格之言語舉措,始足當之,若行
為人之言行舉止雖非文雅、甚且粗鄙,但依當時客觀情
況,可認為非出於侮辱公務員人格之意,或無貶抑公務
員評價之舉,均不構成本罪,是侮辱公務員罪之規範目
的,並非保護個人不因他人之言語表達在精神上、心理
上感到難堪或不快。而是否構成「侮辱」之判斷,參酌
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除應注意行為人之性別、年齡
、教育、職業、慣用語言、說話習慣等個人條件外,行
為人行為當時所受之刺激、所為用語之語氣、前後文句
之客觀情狀亦應予審酌,並應參諸社會一般人對於個別
語言使用之認知、習慣等綜合評價,妥為認定,非得擷
取隻言片語,或僅著眼於特定用語之文意,斷章取義率
爾論斷構成「侮辱」。故行為人客觀上對公務員所為不
雅之用語或舉動,縱屬粗鄙,而足以造成該公務員之難
堪或不快,亦不必然成立侮辱公務員罪,仍須探究其主
觀上是否具有不當惡意詆毀之侮辱犯意,及客觀上是否
足以貶損公務員人格之尊嚴為斷,蓋個人言行舉止是否
得宜,如何改進,實與個人涵養品行相關,非屬刑法規
範目的之所由設,且基於刑法謙抑性思考,自應衡酌言
論自由與公務員人格尊嚴之平衡保障,避免侮辱公務員
罪之不法範圍界定過廣,使民眾動輒得咎,損及言論自
由之保障內涵。準此,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客觀上對檢
察事務官甲○○所為之用語,仍須探究其主觀上是否具有
不當惡意詆毀之侮辱犯意,及客觀上是否足以貶損公務
員人格之尊嚴為斷。
   ⒊經本院勘驗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被告與檢察事務官甲○○之
偵查庭詢問錄音內容,可見被告於檢察事務官甲○○受理
申告過程中,固然被告用詞禮儀非佳,語氣態度亦非平
和,甚至偶有提高音量影響他人,且未能完全針對檢察
事務官甲○○提問切題內容回答之情形;惟檢察事務官甲
○○在未能獲得被告切題回答之情形下,亦有反覆詢問被
告相同問題許多遍(「丁○○對你怎麼樣?」)之舉,被
告之應答內容除回覆其欲提告之事實外,亦有反覆表達
電腦螢幕跑掉、電腦慢、抱怨筆錄作太久、被重複的問
題打斷思緒、該影印沒有影印、筆錄記載內容與案情無
關等。是雙方一來一往之對話過程,大致可見其等對話
內容不斷在檢察事務官甲○○詢問問題、被告抱怨各種不
同事務之間來回,且雙方均帶有不滿之情緒,合先敘明

   ⒋被告言詞尚難認專在貶抑他人,而達足以貶損檢察事務官甲○○之人格:
    ⑴所謂「神經病」是指責他人言行舉止不合常理(教育
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參照),係含有貶抑他人意
味之詞彙固無疑義,然該詞彙並非純然粗鄙不堪專在
貶抑他人,亦含有對於他人行為之周全性、合理性進
行評價之用意。被告在附表編號2第11點之對話中,
先向檢察事務官甲○○表示「我不需要回答這些」,在
檢察事務官甲○○向被告回覆以「那你講的為什麼我要
打」,接著被告即稱「你有神經病,你有去看醫生好
不好,你不要影響我的思緒,行不行」等語,核以此
前雙方對話內容(附表編號2第1至10點),可見檢察
事務官甲○○已反覆詢問被告「丁○○對你怎麼樣?」數
遍,被告固未具體切題回答,然其亦已多次抱怨申告
進度慢、思緒遭打斷、拒絕回答相同問題,顯見其係
對整體過程感到不耐,進而對檢察事務官甲○○告以「
你有神經病,你有去看醫生好不好,你不要影響我的
思緒,行不行」等言詞,其目的主要應在於表達自身
思緒被打斷之不滿,縱被告情緒控管並非周延,用字
遣詞與社交禮儀亦均欠妥適,造成檢察事務官甲○○不
快,尚無從認定被告主觀上有專在貶抑其人格之犯意
,亦難認已達足以貶損其人格。
    ⑵被告在附表編號2第11點、第23點,對檢察事務官甲○○
稱「胖子,你聽我講完」、「胖子,你到底怎樣」等
語,雖屬對檢察事務官甲○○之外貌體態進行評斷,並
以外貌特徵作為對檢察事務官甲○○之稱呼,於一般社
會通念以觀實屬無禮,而易使遭稱呼者感受不堪,但
此應在被告個人社交禮儀、修養道德之層次予以非難
,其主觀上是否具有貶抑、惡意詆毀檢察事務官甲○○
人格之犯意,客觀上是否足以貶損其人格,均非無疑

    ⑶至於被告雖在附表編號2第23點對檢察事務官甲○○稱「
所以我說你沒資格做事務官嘛,你看」等語,然依被
告發表此言論前之雙方對話內容(附表編號2第1至22
點)整體脈絡,可見被告當時已對於檢察事務官甲○○
辦理申告業務過程中,有關於硬體設備、詢問時間與
效率等之諸多抱怨及不滿,被告就與其個人申告過程
有關連之事務,提出對於檢察事務官甲○○之工作能力
、工作方法之個人主觀評價,尚難認係以損害檢察事
務官甲○○名譽為唯一目的,縱使其用語尖酸刻薄,令
檢察事務官甲○○感受不悅,尚難認已明顯逾越適當合
理評論之界限,而無法逕認被告主觀上具有不當惡意
詆毀檢察事務官甲○○之侮辱犯意,客觀上亦難認足以
貶損其人格。
  ㈣是以,被告固有對丁○○提告殺人未遂遭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並有對檢察事務官甲○○表述上開言詞,然無充足證據
證明被告主觀上有犯誣告罪之故意,被告對檢察事務官甲
○○所用言詞亦難認構成侮辱,而足以貶損其人格。
五、綜上所述,起訴書所載關於被告之行為均難認構成犯罪,檢
察官就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為被告有
罪之積極證明,亦未達有罪之確信,即難逕對被告為不利之
認定,被告被訴誣告罪、侮辱公務員罪尚屬不能證明。揆諸
前揭法條及判決意旨,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林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琇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檔案名稱 勘驗結果 1 10.30.37.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開啟檔案後為監視器錄影畫面,畫面中間為道路,畫面左右方為住家騎樓,以下時間為勘驗檔案時間。 2.「00:00:14」至「00:01:37」畫面中可見被告在畫面左上方,於住家前背對馬路蹲下整理花木。(圖1) 3.「00:01:37」被告站起身往畫面左方走,被告於「00:01:40」走入騎樓消失於畫面中,同時本案貨車出現於畫面左下方。(圖2、3) 4.「00:01:40」至「00:01:43」,本案貨車駛入該道路並行駛於雙黃線上。(圖4) 5.「00:01:45」,被告走出騎樓,本案貨車剛好在被告正前方一小段距離。(圖5) 6.「00:01:45」至「00:01:50」接著本案貨車逐漸往左切入對向車道,離被告有一小段距離,「00:01:50」本案貨車停靠在左側住宅騎樓外側之路邊,被告持續站立在住家前馬路花木旁。(圖6 、7) 7.「00:01:54」至「00:02:01」被告往畫面上方住家隔壁走,隨後走向本案貨車,再走入騎樓蹲下消失於畫面中。(圖8) 8.「00:02:05」至「00:02:13」被告站起來,檔案時間「00:02:16」被告走出騎樓,蹲在住家前馬路繼續整理花木。(圖9) 9.「00:06:40」,被告再走入騎樓,至檔案時間「00:08:02」止,未再見到被告身影,貨車於上開期間均無移動。 (訴字卷第30至31、57頁) 2 111偵6_000021_0000000000000in ⒈開啟檔案後為檢察事務官甲○○(下稱檢事官)詢問被告之監視器錄影畫面,以下時間為影像畫面時間。 ⒉「15:05:46」  檢事官:來你說丁○○9月11日對你怎麼樣?  被告:你剛剛的螢幕不要跑掉了,你不要弄我了,我要直接講他的犯罪,不要講那些沒有用。  被告:你看看螢幕那些字又不見了啦。  檢事官:丁○○9月11日對你怎麼樣。  被告:不要把前面的字弄掉好嗎?我要看字。  檢事官:沒有弄掉阿。  被告:你不要弄那個,我是說我要看我們講過話的字幕。  檢事官:你要看哪一個問題我調給你看阿。  被告:阿就前面而已阿。  檢事官:你要看哪一個?這個?  被告:隨便啦,快點啦我們趕快講阿,那個,為什麼你的字跑來跑去又不見了,直接來,趕快直接來,待會如果又這樣你自己去解決,不關我的事我無法管那麼多了,這…  檢事官:丁○○9月11日對你怎麼樣。  被告:你不要吵啦我現在是針對我今天來提告,我不要再講9 月11日,9 月11日沒有開庭,你不要一直打斷我的話,這半年來,姓蕭的那個殺人魔,帶著他的共犯犯罪越來越嚴重。  檢事官:那個他說螢幕跑掉,字幕跑掉(資訊室人員進入畫面中)。 ⒊「15:07:30」  被告:事務官快點啦,不要管他,讓我們做完讓我提告,我們做我們的筆錄。  檢事官:你說姓蕭的,等一下,資訊室進來。  被告:唉,要做到民國幾年還沒做完,這半年來,他帶他的共犯,超過30條。  檢事官:這半年來,你那螢幕有跑掉嗎?  資訊人員:看起來沒問題阿。  被告:不要快下武斷,你就在旁邊後面就對了,因為他會跑掉,所以我才會這樣子講,我們不要再說了,我們直接來直接來(被告往後方資訊人員方向看)。  檢事官:沒問題就好了。  被告:他在後面看阿,齁,他就在後面看15分鐘也是應該的,我們做我們的提告好嗎。  檢事官:好來。  被告:你專心一點好不好你專心一點行不行我拜託你,我坐的很累耶,我是原告被害人同情我一下好不好,我不想來這一趟耶。  檢事官:你同情一下我(複述被告所述內容紀錄筆錄)。  被告:煩死了,電腦那麼慢。 ⒋「15:08:37」  檢事官:請問一下螢幕有壞掉嗎?  資訊人員:…(聽不清楚)  檢事官:對啊,都正常啦齁,阿他的螢幕正常?  資訊人員:對啊。  檢事官:好,表示正常啦。  被告:快點打,我要講,提告的筆錄,那個故意把電視聲音開的很大聲,我們家四周圍都聽得非常清楚,並且常常用手機來犯案。  檢事官:常常把電視開的很大聲(複述被告所述內容紀錄筆錄)。被告:你快點行不行,我還要提告其他兇手。  檢事官:然後勒,他把電視開的很大聲。  被告:都是故意的啦,故意的啦。  檢事官:都是故意的(複述被告所述內容紀錄筆錄)。 ⒌「15:09:23」  被告:他後面還有30條共犯啦,他是主兇啦,我是針對他提告啦,就這麼簡單,煩死了。  檢事官:後面還有30條共犯(複述被告所述內容紀錄筆錄)。  被告:你們可不可以把你們自己分內工作做好,不要拖累我們原告被害人行不行,打上去,我真的受夠了。  被告:這個你們公家越來越不像話,倒楣的還不是我們守法的人。  檢事官:你們可不可以把你們自己分內工作做好,不要拖累我們,倒楣的是我們(複述被告所述內容紀錄筆錄)。  被告:我跟你講到時候螢幕出問題,你自己跟他負責任,不要把我拖累,時間到你沒讓我打完我真的會找你算帳,先跟你講。  檢事官:沒關係啦,你找我算帳是不是,時間到沒打完。 ⒍「15:10:17」  被告:你快點行不行,拜託你好不好,我快不行了我要尿尿啦,我忍很久了,你打一個電腦那麼慢周圍那麼慢,我care的你不趕快打完,我不care的你一直打來打去。  檢事官:打字那麼慢 (複述被告所述內容紀錄筆錄)。  被告:我是原告被害人,你就打我要的筆錄就對了,你不要一直打一些不重要的。  檢事官:我是原告被害人,你打不重要的(複述被告所述內容紀錄筆錄)。  被告:煩死了,你本來應該要去影印你又不影印,到時候檢察官又怎麼講,找你啦不要來找我。  檢事官:還是你要去影印(複述被告所述內容紀錄筆錄)。  被告:本來就是這樣子,什麼都不能做。  檢事官:你要出去影印(複述被告所述內容紀錄筆錄)。 ⒎「15:11:03」  被告:你這樣子真的在拖累我,你知道嗎,一個筆錄做這麼久。  檢事官:你這樣子真的是在拖累我(複述被告所述內容紀錄筆錄)。  被告:你說我不用簽名,那我待會就不簽名我先跟你講。  檢事官:我沒有說你不用簽名,我說要不要簽名是隨便你。  被告:不管那麼多了不管那麼多了。  檢事官:我說你要不要簽名隨便你。  被告:好啦那不重要,我問你,我們在你地檢署提告沒有這種東西對不對。 ⒏「15:11:29」  檢事官:來,丁○○9月11日對你怎麼樣(連說4次)。  被告:不要吵我,我來提告,那不需要回答。  被告:下個禮拜一你會不會來上班,我下禮拜一再來我受夠了,我要提告你。  檢事官:我要提告你,我受不了你,你一個案子給我拖多久(複述被告所述內容紀錄筆錄)。  被告:你一個案子給我拖多久,我12點就來了,到現在你才幫我做好一個提告的筆錄。  檢事官:你要拖多久(複述被告所述內容紀錄筆錄)。 ⒐「15:12:02」  被告:你自己看現在3點15分了。  檢事官:你看現在3點15分了(複述被告所述內容紀錄筆錄)。  被告:你這樣可以做好事務官的工作嗎?  檢事官:你看現在3點15分了(複述被告所述內容紀錄筆錄)。  被告:你不要你自己有問題拖累我行不行,我大學畢業不是白念的耶。  檢事官:我大學畢業不是白念的耶(複述被告所述內容紀錄筆錄)。  被告:你逼我提告你耶奇怪。  檢事官:你逼我提告你(複述被告所述內容紀錄筆錄)。  檢事官:等你提告阿。 ⒑「15:12:36」  被告:你不要打斷我的思緒,我現在要提告他。  檢事官:丁○○先生9月11日對你怎麼樣。  被告:是從今年開始他們常常。  檢事官:丁○○先生9月11日對你怎麼樣。  被告:我不需要回答你的問題我要趕快講完。  檢事官:我不需要回答你的問題(複述被告所述內容紀錄筆錄)。  被告:今年以來他們常常騎車或開車逆向危險駕駛,並且違規停車,而且時間都很長。  檢事官:丁○○先生對你怎麼樣,9月11日  被告:我現在在講提告的筆錄,你不要再打斷我的話。  檢事官:你不要打斷我的話(複述被告所述內容紀錄筆錄)。  被告:我身體已經很不舒服了你不要逼我,快點打我要講的話行不行(聲音變很大)。  檢事官:不行。  檢事官:丁○○9月11日對你怎麼樣。 ⒒「15:13:20」至「15:13:52」  被告:我不需要回答這些。  檢事官:那你講的為什麼我要打。  被告:你有神經病,你有去看醫生好不好,你不要影響我的思緒,行不行。  檢事官:你現在罵我嗎?在罵我是不是。  被告:不是,你在影響我思緒,我是在提告告兇手,我跟你沒有認識,不要跟我結仇行不行。  檢事官:你在恐嚇我嗎?誰跟你結仇,你現在到底要怎樣?你罵我爽嗎。  被告:胖子、你聽我講完。  檢事官:你罵我胖子是不是。  被告:我是在提告兇手,我不想跟你結仇,你不要干擾我的思緒,我現在是在做提告的筆錄,就這麼簡單,我要提告的罪名我要講的很清楚。 ⒓「15:13:56」  被告:我說逆向危險駕駛我為什麼沒有看到字幕?  檢事官:資訊室表示螢幕正常。  被告:像你這樣待公司早就被老闆…,老闆不可能用你。  檢事官:丁○○對你怎麼樣。  被告:我不想回答。  檢事官:我不想回答(複述被告所述內容紀錄筆錄)。  被告:我要提告他的內容你趕快打上去,你不要再干擾我要講的東西。  檢事官:你打我要打的內容(複述被告所述內容紀錄筆錄)。 ⒔「15:14:32」  被告:逆向危險開車騎車,並且違反傳染病法規他們在…  檢事官:丁○○9月11日對你怎麼樣  (被告於畫面時間「15:14:40」拿一張紙站起來往畫面右方走消失於畫面中,於畫面時間「15:14:53」回到畫面中)  被告:你,我先提告你,打上去,到時候。  檢事官:你要不要先簽名,這一件要結束了是不是。  被告:你不要再干擾我了,我要提告你了,不要再打斷我了,我受夠你了。  檢事官:那我要先迴避阿,你提告我我不能跟你做筆錄。 ⒕「15:15:12」  被告:那我下次再來提告你,我要先做好我要的筆錄,OK,你尊重我。  檢事官:我請我們組長來跟你做提告。  被告:不需要,我現在要趕快完成我要提告的筆錄,我發現你真的精神有問題,你會逼我,你知道嗎你在逼我,我已經跟你說了這個,你已經看到了,這是9月11日,你不要因為你自己不行拖累我,我跟你無冤無仇,不要拖累我,我也不認識你,我也不想不認識你。  (影印機列印聲音)  檢事官:丁○○9月11日對你怎麼樣?  被告:我已經跟你說了,我在等傳票,我現在要告的是他這半年的犯案,跟9月11日沒有關係。  檢事官:我現在要告的是他這半年的犯案,跟9月11日沒有關係(複述被告所述內容紀錄筆錄)。  被告:真是悲哀,你根本沒有辦法為你自己的言語和行為負責任。 ⒖「15:16:11」  被告:快點打上去,剛剛已經打了,所以我跟你說我待會不簽名了。  被告:螢幕跑掉了,你不要再讓螢幕跑掉了。  檢事官:丁○○對你怎麼樣犯罪?  被告:螢幕跑掉了你就不用再來上班了,代表你無法勝任這個工作,快點打上去,我講的話。  檢事官:丁○○對你怎麼樣犯罪?  被告:你不要問我話,是我要講他犯罪的罪名、內容,我要簡簡單單的寫,因為我還要提告下一個兇手(講話很大聲)。  檢事官:丁○○對你怎麼樣犯罪?  檢事官:丁○○對你怎麼樣犯罪?  被告:你不要逼我。  檢事官:丁○○對你怎麼樣犯罪?  檢事官:丁○○對你怎麼樣犯罪? ⒗「15:16:49」  被告:違反傳染病法規犯罪。  檢事官:違反傳染病法規(複述被告所述內容紀錄筆錄)。  被告:你為什麼撕掉那些東西。 ⒘「15:16:55」  (有兩名女法警從畫面上方進入,走到被告身旁)  檢事官:我用完的阿,不對再打。  被告:那個不是我提告兇手的那個嗎?  檢事官:這裡都還有。  女警:小姐你小聲一點喔。  被告:我沒有錯是他的錯。  女警:沒關係我跟你講隔壁在開庭你小聲一點。  被告:不是,他很慢。  檢事官:我打字很慢嗎,打了不知道幾十頁了,哪裡慢。 ⒙「15:17:20」  被告:他不是一個很合格的事務官。  女警:不會啦都很優秀。  被告:你不要亂下定論,我是來這邊提告兇手。  被告:口罩戴一下因為現在還有疫情。  被告:我身體很不舒服,我有跟他講,是他不尊重我。  女警:好瞭解瞭解。  檢事官:丁○○對你怎麼樣犯罪?  被告:你為什麼要把我做好的資料撕掉。  檢事官:我還在打我沒有撕掉,剛你不是說你要提告我嗎。 ⒚「15:18:02」  檢事官:丁○○對你怎麼樣犯罪?  女警:你看一下問題,丁○○對你怎麼樣犯罪?(指螢幕)  被告:聚賭,沒有戴口罩,已經講的很明白了,在大馬路上抽煙喝酒吃檳榔並且亂丟垃圾。  檢事官:在大馬路上抽煙、喝酒(複述被告所述內容紀錄筆錄)。  被告:(對女警抱怨開庭時間太久)  檢事官:丁○○是幾月幾號何時對你這樣做?  被告:這半年來都是這樣子做,尤其這三個月,越來越嚴重。  檢事官:這半年來都是這樣子做(複述被告所述內容紀錄筆錄)。  被告:勤務中心那邊都有報案,投訴了。  檢事官:我有到勤務中心報案(複述被告所述內容紀錄筆錄)。 ⒛「15:18:51」  (兩名女法警從畫面上方走出門外)  被告:你的字幕沒有正常的跑。  檢事官:我的字幕剛剛資訊室說很正常。  被告:我不管反正那是你的工作。  檢事官:你的字幕沒有正常(複述被告所述內容紀錄筆錄)。  被告:你不要把你的工作牽扯到我身上。  被告: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工作負責任,你有領薪水,我來這邊沒有薪水賺,我是花錢。  檢事官:資訊很正常,螢幕很正常(複述被告所述內容紀錄筆錄)。 「15:19:18」  被告:你不要再打不相干的,趕快打我提告的筆錄,現在是2022年。  檢事官:你說丁○○…。  被告:3月4日我有提告他了,快點打。  檢事官:丁○○這半年來。  被告:你不要再重複,剛剛已經講過的不要再重複了,後來我都有勸他。 「15:19:40」  檢事官:你說的公共危險是指他騎在大馬路上喝酒嗎?  被告:我現在不用回答你的任何話。  檢事官:你說的丁○○公共危險是指他在大馬路抽煙喝酒嗎?  被告:大年初六的那一天。  被告:我現在不需要再回答你的話,大年初六那一天丁○○有開大貨車過來。  檢事官:我現在不需要再回答你的話(複述被告所述內容紀錄筆錄)。  被告:他馬上危險駕駛,並且違規停車,在我們家紅線大門口。 「15:20:16」至「15:21:04」  被告:在我面前犯案,初六初六。  檢事官:大年初六在我家…(複述被告所述內容紀錄筆錄)。  被告:所以我說你沒資格做事務官嘛,你看。  檢事官:等一下我就去告你了,你不要以為我不會告你。  被告:怎樣。  檢事官:怎樣。  被告:胖子、你到底怎樣。  檢事官:你汙辱我,是不是。  被告:我現在提告他人,你現在在找我麻煩。  檢事官:是誰找誰麻煩,有病就去看醫生。  被告:我不想,你罵我。  檢事官:你罵我,公然侮辱。  被告:你罵我,公然侮辱,都有錄音錄影。  檢事官:我有錄音錄影。  被告:我沒有罵你,我只是說你胖子。  檢事官:我有罵你嗎,我是說身體有病去看醫生,你有病嗎。  被告:我很瘦、我很瘦(被告突然站起來)、就這樣子。  檢事官:你沒有病,就不用去看醫生,我是說你有病去看醫生,沒有病就不用去,就這樣子。 「15:21:04」  被告:我告訴你,我今天一看到你就跟你說你沒有資格做事務官。  檢事官:說我沒有資格做事務官。  被告:我有說吧我有說吧。  檢事官:你說大年初六在你家紅線停車的時候。  被告:對啦對啦被我抓包了,我跟他勸說不要這樣子違法。  檢事官:被我抓包了,我他勸說不要這樣子違法(複述被告所述內容紀錄筆錄)。  被告:結果他那一天還是隔天還是跑來我們家犯案很嚴重,就是我跟你講的那些罪名。  檢事官:昨天就來我們家犯案很嚴重,阿什麼罪,犯什麼案。  被告:傳染病法規犯罪、違規停車、故意借了電視跟手機製造噪音。  檢事官:傳染病法規(複述被告所述內容紀錄筆錄)。  被告:現在你打字很慢,然後字幕也沒有正常跑出來。  檢事官:字幕剛剛已經說過很正常了。  被告:不想再說了,我現在就這件事講出來而已,沒有什麼意思,不要這樣子傷害我。  檢事官:字幕沒有正常出來,不要這樣子傷害我(複述被告所述內容紀錄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