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2年度交簡上字第1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瑩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所宣示
之112年度交簡上字第13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本判決第2頁第9行所載被告
姓名「陳盈珊」,應更正為「陳瑩珊」。
理 由
一、按裁判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
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
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