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2年度交簡上字第3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32號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33號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34號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
被 告 凌進得


輔 佐 人 凌賢機
選任辯護人 任進福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112年
度交簡字第405、406、407、408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第一
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8700、8877、15949號、111年度偵字第2927號)
,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規定: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
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
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
二、經查:
 ㈠本案被告凌進得前因疾病不能到庭,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裁定停止審判。
 ㈡惟被告已於113年12月24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附卷可佐(112年度交簡上字32號卷第229頁),原停止審判
原因已消滅,依上規定自應撤銷停止審判裁定而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洪柏鑫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