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2年度交簡上字第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榮華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中華民國
111年12月15日111年度交簡字第2841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
聲請簡易處刑案號:111年度速偵字第2159號),提起上訴,本
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壹拾貳年柒月參拾壹日下午貳時貳拾伍分宣
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
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 年11月12日
法律座談會決議參照)。
二、查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8號案件,原定於112年7月28日下
午2時30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高雄市停止上班上
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64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簡祥紋
          法 官 陳狄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