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2年度交簡字第218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2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OANG VAN HAU(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速偵字第15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HOANG VAN HAU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
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補充為「…犯
意,於同日1時20分前某時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HOANG VAN HAU(中文姓名:黃文後)所為,係犯刑
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對於其他用路人生
命、身體及財產之危險性甚高,既已廣為政府宣傳及各類新
聞媒體業者所報導,被告雖為外籍人士,對此亦應有所認識
,其竟無視於此,於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4毫克情
形下,仍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不僅漠視自身
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應
予非難;惟念被告在我國前無因犯罪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其犯後坦承
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本案幸未肇事造成他人傷亡或財
物損失;暨被告自述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工、家庭
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而外國人犯罪經
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
,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
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
合比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被告為
越南籍之外國人,現任職於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居留期
限至民國114年4月11日,現於我國為合法居留等情,有居留
外僑動態管理系統資料在卷可查,本院審酌被告本案之犯罪
情節尚屬輕微,並非暴力犯罪或重大犯罪,且被告前無犯罪
紀錄,品行尚佳,且其於我國尚有正當工作且合法於我國居
留等節,信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
之虞,認無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正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1572號
  被   告 HOANG VAN HAU(中文名黃文後,越南籍)
            (年籍詳卷)
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HOANG VAN HAU(中文姓名:黃文後,越南籍)於民國112
年9 月29日1時許,在不詳地點之友人住處飲用啤酒2 罐半
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
於同日1 時20分許,行經高雄市燕巢區中興北路與燕平街口
前為警攔檢,並經警於同日1 時32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為每公升0.44毫克,而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HOANG VAN HAU 於警詢及本署偵訊
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值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
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巿政府警察
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 份在卷可稽。被告
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酒後駕
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檢 察 官 吳 正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