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112年度交訴字第2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UI XUAN HAI(譯名:裴春海,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