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112年度原訴字第1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家能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
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呂典樺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品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