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2年度審交易緝字第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易緝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世達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
87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審交易緝字第6號案件,原定於112年7月28日
上午10時5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高雄市市停止上
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