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2年度審交易字第49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4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莛芸
林一威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笠豪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
偵字第2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鄭莛芸(下稱鄭莛芸)於民國
111年7月19日9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公
務小客車,沿高雄市楠梓區興楠路左轉專用道東向西行駛至
該路段與旗楠路126巷之交岔路口,欲左轉旗楠路126巷時,
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
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
情,客觀上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發生,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
然左轉,適有被告兼告訴人林一威(下稱林一威)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興楠路外側車道西向東行駛
至此,本應注意行經施工路段,應減速慢行,而依當時客觀
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發生,亦疏未注意於此而貿然前
行,2車發生碰撞,致鄭莛芸因而受有頭部外傷疑似腦震盪
、右側前胸壁挫傷之傷害;林一威因而受有創傷性腦實質出
血及蜘蛛膜下腔出血、肢體多處鈍挫傷、顏面撕裂傷及下唇
穿透性撕裂傷共8公分、牙齒多根斷裂之傷害。因認鄭莛芸
、林一威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鄭莛芸、林一威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其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
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鄭莛芸、林一威具狀撤
回對彼此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憑,揆諸上
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4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莛芸
林一威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笠豪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
偵字第2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鄭莛芸(下稱鄭莛芸)於民國
111年7月19日9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公
務小客車,沿高雄市楠梓區興楠路左轉專用道東向西行駛至
該路段與旗楠路126巷之交岔路口,欲左轉旗楠路126巷時,
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
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
情,客觀上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發生,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
然左轉,適有被告兼告訴人林一威(下稱林一威)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興楠路外側車道西向東行駛
至此,本應注意行經施工路段,應減速慢行,而依當時客觀
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發生,亦疏未注意於此而貿然前
行,2車發生碰撞,致鄭莛芸因而受有頭部外傷疑似腦震盪
、右側前胸壁挫傷之傷害;林一威因而受有創傷性腦實質出
血及蜘蛛膜下腔出血、肢體多處鈍挫傷、顏面撕裂傷及下唇
穿透性撕裂傷共8公分、牙齒多根斷裂之傷害。因認鄭莛芸
、林一威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鄭莛芸、林一威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其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
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鄭莛芸、林一威具狀撤
回對彼此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憑,揆諸上
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