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2年度審交易字第68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6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30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俊益於民國111年11月4日9時54分許
,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橋頭區橋新
一路快車道西向東行駛該路段與橋新九路之交岔路口,本應
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
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
客觀上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發生,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左
轉,適左側有告訴人歐才生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沿同路段同向直行,2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
受有腦震盪、左側手部、右側肩膀、左側膝部挫傷擦傷、左
膝後十字韌帶斷裂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
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已達成調解,且經
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此有調解筆錄、撤回告訴聲請狀
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葦怡提起公訴,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品宗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6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30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俊益於民國111年11月4日9時54分許
,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橋頭區橋新
一路快車道西向東行駛該路段與橋新九路之交岔路口,本應
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
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
客觀上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發生,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左
轉,適左側有告訴人歐才生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沿同路段同向直行,2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
受有腦震盪、左側手部、右側肩膀、左側膝部挫傷擦傷、左
膝後十字韌帶斷裂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
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已達成調解,且經
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此有調解筆錄、撤回告訴聲請狀
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葦怡提起公訴,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品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