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2年度審交訴字第5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鉦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
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黃鉦峰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