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52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520號
原 告 蔡佳真
被 告 崔魯恩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簡字第2522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崔魯恩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蔡佳真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
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