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112年度簡字第34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204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建男犯附表「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宣告
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建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犯行:
(一)於民國111年8月28日22時28分許,在高雄市○○區○○00○0號傅
素琴所經營之統一超商立文店,徒手竊取貨架上陳列之蘇格
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酒1瓶、麥卡倫雪莉雙桶12年威士忌
酒1瓶(價值共新臺幣【下同】3,030元)並藏放於側背包內
得手,未經結帳即離去。
(二)於111年8月31日21時4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朱梓
菱所經營之全家超商花賞店,徒手竊取貨架上陳列之百富12
年單一純麥威士忌酒1瓶(價值1,499元)並藏放於側背包內
得手,未經結帳即離去。
(三)111年10月10日12時2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李枃錡
所經營之全家超商富裕店,徒手竊取貨架上陳列之蘇格登12
年單一麥芽雪莉桶威士忌酒1瓶(價值1,430元)並藏放於側
背包內得手,未經結帳即離去。嗣該店人員發覺後報警處理
,經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始查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建男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傅素琴、朱梓菱、李枃錡於警詢時證述
相符,並有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遭竊物品照片在卷可
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事實及理由欄一、(一)至(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
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被告前因公共危險及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
7年度聲字第219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徒
刑部分於110年9月1日執行完畢(復執行拘役及罰金易服勞
役,於110年11月10日始出監),是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規定成立累犯一節,業據聲請意旨指明並提出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為憑,且經本院核閱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相符;再審酌被告先前多次涉犯竊盜案件經法院
判決有罪,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再次實施本件罪質相同之犯
行,足見確有反覆實施犯罪傾向且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復無
任何符合刑法第59條規定以致被告所受刑罰超過應負擔之罪
責,使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事,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規定均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殊
非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本案犯罪手段尚稱平和,
各次犯行所竊得財物分別價值3,030元、1,499元、1,430元
,且被告迄未返還或賠償與告訴人,致犯罪所生危害未能減
輕;暨其於警詢時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生
活經濟狀況,分別量處附表「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為前揭犯行之期
間、手法,兼衡其犯罪情節、模式等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
並考量刑罰手段之相當性,及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
綜合上開各情判斷,就其所處之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
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被吿各次犯行分別竊得之之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酒1
瓶及麥卡倫雪莉雙桶12年威士忌酒1瓶;百富12年單一純麥
威士忌酒1瓶;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雪莉桶威士忌酒1瓶,均
為其各次犯行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發還或賠償予告訴人
,被吿於警詢時並供稱已飲用完畢等語(偵卷第16頁),顯
無法沒收其原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
定於各次犯行項下宣告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黃世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李冠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罪刑及沒收 1 事實及理由欄一、(一) 陳建男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酒壹瓶及麥卡倫雪莉雙桶12年威士忌酒壹瓶均追徵其價額。 2 事實及理由欄一、(二) 陳建男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百富12年單一純麥威士忌酒壹瓶追徵其價額。 3 事實及理由欄一、(三) 陳建男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雪莉桶威士忌酒壹瓶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