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22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22號
原 告 呂吳素真

被 告 陳賴愛珠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易字第7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陳俞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