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41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19號
原 告 葉柏漢
被 告 何東翰

蘇甫晟

張嘉晉

林冠璋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6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