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46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61號
原 告 潘柏勳
被 告 張凱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刑事案件案號:112 年度金訴字第194 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方佳蓮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秉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