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3年度交易字第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
1465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志榮於民國112 年3 月15日17時19分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貨車搭載證人李明旭,
自高雄市○○區○○路00號前起駛進入道路時,本應注意車輛起
駛前應顯示方向燈,並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
且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而依當時客觀上並無不
能注意之情狀,竟疏未注意,貿然向左駛入道路,適告訴人
張裕聖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同路段西往
東方向快車道駛至該處,2 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腦震
盪、頸部及肩部扭傷、腰背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
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
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已具狀撤回
本件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足稽,揆諸前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秉洲
113年度交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
1465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志榮於民國112 年3 月15日17時19分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貨車搭載證人李明旭,
自高雄市○○區○○路00號前起駛進入道路時,本應注意車輛起
駛前應顯示方向燈,並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
且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而依當時客觀上並無不
能注意之情狀,竟疏未注意,貿然向左駛入道路,適告訴人
張裕聖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同路段西往
東方向快車道駛至該處,2 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腦震
盪、頸部及肩部扭傷、腰背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
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
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已具狀撤回
本件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足稽,揆諸前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秉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