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3年度交易字第2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宗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
第1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江宗豪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由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許博鈞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