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3年度交易字第4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瑞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44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瑞枝於民國112年6月6日15時59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楠梓區
樂群路179巷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巷與加宏路100巷口
時,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
車之準備,而依當時之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
注意於此而貿然前行,適告訴人黃紅映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加宏路100巷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此
,二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黃紅映受有右膝近端脛骨骨折之
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
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查被告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且經告訴人撤回告訴
,有本院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
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李冠儀
法 官 林于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甄智
113年度交易字第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瑞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44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瑞枝於民國112年6月6日15時59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楠梓區
樂群路179巷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巷與加宏路100巷口
時,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
車之準備,而依當時之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
注意於此而貿然前行,適告訴人黃紅映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加宏路100巷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此
,二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黃紅映受有右膝近端脛骨骨折之
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
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查被告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且經告訴人撤回告訴
,有本院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
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李冠儀
法 官 林于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甄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