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3年度交易字第5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廼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4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廼富於民國112年11月7日6時47分許,
騎乘自行車,沿高雄市左營區民族一路慢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
行經該路972號前時,本應注意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無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
陷、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客觀上應無不能注意之情
事發生,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偏左行駛,適同向左方有
告訴人蘇詠慧(所涉過失傷害罪嫌,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直行駛至此,兩車發
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右膝撕裂傷5公分縫合
後及右小腿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上開案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經查,告訴人已於本院審理期間與被告成立調解,並具狀
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撤回告訴狀附卷可佐(交易卷第17
、21頁),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晏臣
113年度交易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廼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4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廼富於民國112年11月7日6時47分許,
騎乘自行車,沿高雄市左營區民族一路慢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
行經該路972號前時,本應注意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無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
陷、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客觀上應無不能注意之情
事發生,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偏左行駛,適同向左方有
告訴人蘇詠慧(所涉過失傷害罪嫌,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直行駛至此,兩車發
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右膝撕裂傷5公分縫合
後及右小腿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上開案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經查,告訴人已於本院審理期間與被告成立調解,並具狀
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撤回告訴狀附卷可佐(交易卷第17
、21頁),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晏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