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3年度交易字第5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嘉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
37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嘉茂於民國112 年9 月15日13時20分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左營區
重立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該路與博愛三路口欲左轉時
,本應注意行駛時,應遵守標線指示行駛,不得跨越分向限
制線及駛入來車道,且依當時天侯晴、無照明、柏油路面乾
燥、無缺陷、無障礙,且視距良好,更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
形,竟疏未注意於此即貿然跨越分向限制線並左轉駛入來車
道,適告訴人鐘珮瑜騎乘NCN-0362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重立
路慢車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此,見狀緊急煞車而自摔倒地
,並受有右手肘及右膝挫傷併表淺性傷口等傷害。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檢察官於113 年2 月24
日提起公訴,並於同年4 月8 日繫屬本院乙節,有起訴書及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 年4 月8 日橋檢春民113 偵3791字
第1139015991號函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各1 份在卷可憑(
見本院113 年度審交易字第394 號卷第3 至6 頁),惟被告
嗣於113 年10月3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
卷可稽(見本院113 年度交易字第57號卷第39頁)。被告既
於起訴後、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揆諸前揭說明,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及第307 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濬程提起公訴,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秉洲
113年度交易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嘉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
37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嘉茂於民國112 年9 月15日13時20分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左營區
重立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該路與博愛三路口欲左轉時
,本應注意行駛時,應遵守標線指示行駛,不得跨越分向限
制線及駛入來車道,且依當時天侯晴、無照明、柏油路面乾
燥、無缺陷、無障礙,且視距良好,更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
形,竟疏未注意於此即貿然跨越分向限制線並左轉駛入來車
道,適告訴人鐘珮瑜騎乘NCN-0362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重立
路慢車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此,見狀緊急煞車而自摔倒地
,並受有右手肘及右膝挫傷併表淺性傷口等傷害。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檢察官於113 年2 月24
日提起公訴,並於同年4 月8 日繫屬本院乙節,有起訴書及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 年4 月8 日橋檢春民113 偵3791字
第1139015991號函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各1 份在卷可憑(
見本院113 年度審交易字第394 號卷第3 至6 頁),惟被告
嗣於113 年10月3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
卷可稽(見本院113 年度交易字第57號卷第39頁)。被告既
於起訴後、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揆諸前揭說明,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及第307 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濬程提起公訴,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秉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