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3年度交易字第6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士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9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
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本件
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秀金
113年度交易字第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士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9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
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本件
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