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9號
原 告 陳○偉 (姓名、年籍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陳○緣 (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邱有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75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