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3年度交簡字第116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字第11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元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9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三年五月十三日所為一一二年度審交易字第八一六
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黃元村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自
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惟因告訴人陳柏瑋撤回告訴,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
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