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3年度交簡字第184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8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昌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29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昌璟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2行補充為「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交簡字第12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確定」外,其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何昌璟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另按,前階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後階段應加重其刑之事
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最高法院11
1年度台上字第435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檢察官雖於附件
記載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事實及證據(前階段),然檢察官
未就被告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事項」(後階段)加以論
述,本院尚難遽依刑法第47條規定對被告加重其刑,故僅就
上開前科紀錄於量刑時審酌,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酒後駕車上路,對於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
財產均生重大危害,復考量其前有數次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罪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其中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21號判決被告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
新臺幣1萬5,000元確定,其甫於民國110年9月29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案(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參照),再斟酌本件被告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2毫克,
幸未肇事致生實害,兼衡其之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經濟狀
況等一切情狀(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參照),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蘇恒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2951號
  被   告 何昌璟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昌璟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
交簡字第12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0年9月29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13年6月29日8時3
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飲用酒類後,其呼氣酒精濃
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
度,仍於113年6月30日2時10分許,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
路。嗣於同日2時13分許,行經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二路與忠
言路口,因轉彎未顯示方向燈而為警攔查,而於同日2時28
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2毫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昌璟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
諱,並有酒精濃度檢測單、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
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21號刑事簡易判
決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同性質之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應論以累犯,請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檢 察 官 蘇恒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