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3年度交簡字第204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20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孟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5840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審交易字第247
號),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起訴書(如附件)犯罪事實欄第6至7行「沿寧安街73
巷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此」後補充「亦疏未注意行至無號誌
之交岔路口,支線道(停字)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即
貿然前行」;證據欄補充「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
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1份(見審交易卷第63至64頁)、被
告丙○○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
用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其
於事故發生後,在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
姓名,處理人員前往現場或醫院處理時在場,且當場承認為
肇事人,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附卷可
查(見警卷第29頁),是其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
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未依「慢」標字減速慢行,
而與告訴人乙○○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
有臉部擦傷、左側肩膀擦傷、右側手部擦傷、雙側小腿擦傷
、右側腓骨幹閉鎖性骨折、左側足部擦傷之傷害;犯後於警
詢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否認犯行,經本院當庭播放現場監視
器畫面後,仍陳稱:影片看不出來我進入路口前有剎車,但
我自認我有踩剎車減速慢行(見審交易卷第53頁),迄至本
院審理時始坦承犯行,然於本院調解期日未到場(見審交易
卷第41頁),復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我不願意跟告訴人
談調解,發生事故時我有意願談,但是告訴人不願意,他請
他兒子致電給我,一打來就罵我,我的保險公司已經理賠(
見審交易卷第55頁),足見其無心彌補告訴人所受損害;兼
衡告訴人就本件事故之發生,亦有未依「停」標字讓幹線道
車先行之過失,且為肇事主因,被告則為肇事次因;併考量
被告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經營炸物店,月收入新臺幣
2、3萬元,已婚,有3名未成年子女,與配偶、子女同住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如主文。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靳隆坤、黃碧玉到庭執行職
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5840號
  被   告 丙○○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於民國112年6月29日14時3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路竹區智勇街50巷由北往南行駛
,行經該巷與與寧安街73巷口時,本應注意行車速度,行經
設有減速慢行之標線(慢)處,應減速慢行,而依當時之情
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於此而貿然前行,適
乙○○騎乘車號碼MEZ-5703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寧安街73巷由
東往西方向行駛至此,二車發生碰撞,致乙○○受有臉部擦傷
、左側肩膀擦傷、右側手部擦傷、雙側小腿擦傷、右側腓骨
幹閉鎖性骨折、左側足部擦傷之傷害。
二、案經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
 ㈠被告丙○○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談話
紀錄表各1份、現場及車損照片25張、監視器影像擷圖2張。
 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1份。
 ㈤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1份。
 ㈥高雄市立岡山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檢 察 官 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