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3年度交簡字第211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2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美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11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美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
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郭美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被告前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交簡字第55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1
月30日執行完畢,是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
規定,論以累犯乙節,業據檢察官指明並提出前揭案件判決
書、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憑,且經本院核閱卷附之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符。檢察官復以上開資料進一
步敘明,被告因前揭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且執行完畢,5年
內又再犯罪質相同之本案,足見被告不知記取前案執行之教
訓,刑罰反應力薄弱,而本院審酌檢察官上述主張,並考量
本件無任何符合刑法第59條規定以致被告所受刑罰超過應負
擔之罪責,使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事,爰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酒後騎乘機車上路,對於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
體、財產均生重大危害,復考量其有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罪之前科(累犯部分不予以重複評價,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參照),再斟酌本件被告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
升0.49毫克,幸未肇事致生實害,兼衡其之犯後態度、智識
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
欄參照),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俐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160號
被 告 郭美玲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美玲於民國113年8月13日23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號
好樂迪KTV飲用啤酒後,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
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翌日(14)0
時30分許,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0時44分許
,行經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因行車未戴安全帽而為
警攔查,經員警見面有酒容,而於同日0時44分許,測得其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9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郭美玲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
諱,並有酒精濃度檢測單、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
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又被告前因公共危險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
8年度交簡字第5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8年11
月30日執行完畢,其於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前案判決各1份附卷可稽。考量被告前案所犯罪質
與本案相同,足見被告不知記取前案執行之教訓,仍另犯本
案之罪,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而有特別惡性,縱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亦無悖憲法罪
刑相當原則而有過苛之虞,故認有必要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檢察官 陳俐吟
113年度交簡字第2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美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11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美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
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郭美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被告前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交簡字第55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1
月30日執行完畢,是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
規定,論以累犯乙節,業據檢察官指明並提出前揭案件判決
書、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憑,且經本院核閱卷附之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符。檢察官復以上開資料進一
步敘明,被告因前揭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且執行完畢,5年
內又再犯罪質相同之本案,足見被告不知記取前案執行之教
訓,刑罰反應力薄弱,而本院審酌檢察官上述主張,並考量
本件無任何符合刑法第59條規定以致被告所受刑罰超過應負
擔之罪責,使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事,爰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酒後騎乘機車上路,對於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
體、財產均生重大危害,復考量其有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罪之前科(累犯部分不予以重複評價,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參照),再斟酌本件被告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
升0.49毫克,幸未肇事致生實害,兼衡其之犯後態度、智識
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
欄參照),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俐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160號
被 告 郭美玲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美玲於民國113年8月13日23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號
好樂迪KTV飲用啤酒後,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
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翌日(14)0
時30分許,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0時44分許
,行經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因行車未戴安全帽而為
警攔查,經員警見面有酒容,而於同日0時44分許,測得其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9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郭美玲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
諱,並有酒精濃度檢測單、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
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又被告前因公共危險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
8年度交簡字第5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8年11
月30日執行完畢,其於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前案判決各1份附卷可稽。考量被告前案所犯罪質
與本案相同,足見被告不知記取前案執行之教訓,仍另犯本
案之罪,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而有特別惡性,縱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亦無悖憲法罪
刑相當原則而有過苛之虞,故認有必要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檢察官 陳俐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