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113年度交簡字第211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字第21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宇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4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九月十六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
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黃宇正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
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
之駕駛執照經註銷過失致人傷害罪嫌,因被告自白犯罪,前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後告
訴人羅國正於同年12月20日撤回告訴,是本件有不宜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