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113年度交訴字第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明鴻

住○○市○○區○○路00號0樓(高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8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孫明鴻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俱為
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
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林昱志
                   法 官 洪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晏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