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113年度交訴字第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威瑾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
字第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威瑾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威瑾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就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
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被訴過失傷害部分
,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許家菱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113年度交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威瑾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
字第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威瑾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威瑾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就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
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被訴過失傷害部分
,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許家菱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