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113年度交訴字第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添陽



指定辯護人 陳柏乾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3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添陽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陳俞璇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