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黃冠碩
黃羿昕
原 告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琳
被 告 林龍金(已歿)
被 告 鎧鋮輪胎企業社即洪純雅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死亡,若因被
告死亡,刑事訴訟已諭知不受理時,應將原告之訴逕予駁回
,尚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於繼承人、遺產管理人
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
程序之必要。
四、查本件被告林龍金被訴過失致死之刑事案件,因被告死亡,
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訴字第5號判決不受理,揆諸
前開說明,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黃冠碩
黃羿昕
原 告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琳
被 告 林龍金(已歿)
被 告 鎧鋮輪胎企業社即洪純雅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死亡,若因被
告死亡,刑事訴訟已諭知不受理時,應將原告之訴逕予駁回
,尚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於繼承人、遺產管理人
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
程序之必要。
四、查本件被告林龍金被訴過失致死之刑事案件,因被告死亡,
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訴字第5號判決不受理,揆諸
前開說明,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